杏彩注册合同纠纷起诉状(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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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4月11日签订《购房合同》,买卖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室的房屋,总楼价298万元。

  合同第三条约定“买卖双方须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10天内前往银行递交申请借款所需的全部资料,逾期视为违约。”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10万元的定金,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银行的提前还款及原告的借款手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不理会。

  原告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于20XX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催促办理银行提前还贷的通知函》,催促履行合同。

  ***于20XX年12月1日明确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而***于20XX年12月30日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将物业售予原告,原告便于20XX年1月1日发出《通知函》确认相关事实。

  ***于20XX年1月9日明确表示:如果要继续履行合同,则必须将房价总款从298万元提高到350万元,原告便于20XX年1月11日发出《通知函(第四次)》确认相关事实。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案由:财产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救援费1650元、施救费20XX元、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叁万叁仟叁佰伍拾元);

  年 月 日,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以及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损险、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交强险保费4283.62元,商业险保险费18878.38元,合计交纳保费23162元。

  年 月 日,原告司机***驾驶原告所有的牌照为****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事故,原告向被告报告了保险事故,被告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

  事故发生后,原告支付了1650元汽车救援费、20XX元施救费、车辆修理费29700元,合计33350元。

  随后,原告向被告提出了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年 月 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原告认为,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姚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原告:汤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室。

  被告:余xx,杏彩平台登录女,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x。

  被告:余xx,男,中国香港居民,19xx年x月x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xxxxx。

  2009 年12月5日,原、被告在上海xxx房屋服务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下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即乙方)购买被告(即甲方)所有的上海市 xx区xx路xx号xx幢xxx室房屋,房价款为人民币4xx万元整。签约当天,双方签署了补偿协议,约定乙方另行补偿甲方装修及设备款人民币8x万元整。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被告人民币5万元整;于2009年12月13日支付被告人民币274万元整。根据本买卖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款项 (即人民币290万元整)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交付标志为甲方将该房屋的钥匙交付乙方,并对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若有)、电话(若有)、有线电视(若有)等费用进行结算。同时,本买卖合同约定乙方于甲乙双方办妥房屋交接手续当日,直接支付甲方房款人民币1万元整。2010年2月3 日,原告银行农业银行放款给被告人民币290万元,按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3个工作日即2010年2月8日内交房给原告。被告因故迟延交房,直至 2010年2月21日(共计13天),原、被告签署《房屋买卖交接书》完成交付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尾款人民币1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违约迟延 13天交付房屋,合计人民币37,050元,扣除原告迟延1天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1,37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35,680元。特此,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27.26元及其自2012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2013年3月20日为19271.2元,以上合计281598.46元;

  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xxx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201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2010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1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201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201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201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2010年8月31日起至2011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2013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

  200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2009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2009年 ×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

  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畲族,农民,住…………,公民身份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车牌号为XXXX的别克汽车一辆和随车车辆行驶证原件。二、本案诉讼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某于2014年2月雇佣我开车,2014年3月9日1时25分,我驾驶被告所有的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博罗往深圳方向行驶,行至博深高速公路南新潼湖收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我重伤住院治疗。

  其中协议约定的住院医疗费,检查费被告已支付,而双方约定的由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八万元,被告只支付了三万元,仍欠五万。

  按协议规定被告应将欠款在2015年1月31日付清,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补偿款,但被告均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法院准予我的诉讼请求为盼!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合同款133489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1997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中国建筑xx第xx建筑工程公司xx分公司(实际为中国建筑第xx局第xx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告方于1997年8月16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其设计、加工由其承建的.北京xx创新xx城1#写字楼工程施工模版,合同价款xx万元,签订合同时预付30万元,提货时支付10万元,余款在打完第二层混凝土后付清。发货时间为第一批货当年8月16

  日-8月25日,杏彩官网注册第二批货为8月16日-9月8日。原告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后经调查,中国建筑xx第xx建筑工程公司xx公司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故实际施工方应为本案被告方中国建筑第xx工程局第xx建筑公司。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第一批货提供给被告方使用,但被告使用过程中发现原订做的BP=75型钢框竹胶模版难于控制工程质量,直接影响被告方施工。为此,原告建议更换为全钢结构模版,得到被告方认可,双方将合同标的物更换为全钢结构大模板并实际履行,由此产生更换定做物标的后的材料价差问题。经核算,更换标的物后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xxx元,被告曾于2005年4月28日给付原告50000元,因此欠款额为1334890元。

  合同履行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模板价差结算问题,均为被告所拒绝。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标的物变更的事实,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被告方实际接受了新的加工定作物,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据实结算货款。被告拒绝支付合同款价差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除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外,还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公正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